铁血辩论社会主题→丈夫拒绝签字致死孕妻是否因该负法律责任?
丈夫拒绝签字致死孕妻是否因该负法律责任? [进入铁血论坛即时讨论]
背景描述:
21日下午4点左右,北京某医院,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,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,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,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,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、护士束手无策,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(19点20分),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。
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,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,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、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。 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,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,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:如果该男子签字,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。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,该男子自言自语道:“她(指妻子)只是感冒,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。”过了一会,他开始放声大哭:“再观察观察吧”。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,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:“坚持用药治疗,坚持不做剖腹手术,后果自负。”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,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,经过询问,其精神毫无异常。
发起人:铁血辩论会 开始时间 2007-11-26 结束时间 2007-12-03 参与人次:181 总投票人数:242
正方观点数:104 支持票:215
反方观点数:8 支持票:27
应该负法律责任
不应该负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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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anyi1

头衔: 辩论高手
积分: 2950
2
发帖心情 我认为该男子应该负法律责任。
  2007-11-26 18:31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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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anyi2

头衔: 辩论高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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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发帖心情 绝对要负负法律责任
  2007-11-26 18:33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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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yide123

头衔: 辩论好手
积分: 800
4
发帖心情 绝对要负法律责任!人命关天,他的固执导致了妻子的死亡,构成间接因果关系!
  2007-11-26 18:44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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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yide123

头衔: 辩论好手
积分: 800
5
发帖心情 我想男人的内心也是善良的,可他必须对他的行为负责!
  2007-11-26 18:50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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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哲

头衔: 辩论大师
积分: 14460
7
发帖心情 负责,要受惩罚啊
  2007-11-26 18:58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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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inqigen

头衔: 辩论高手
积分: 2650
8
发帖心情 我不知道他为什么没有签字,他究竟怎想的,但作为女人的丈夫,不但要爱她照顾她,担起养家糊口的社会责任,也要对她的生命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。
  2007-11-26 19:0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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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耀中华

头衔: 默默无闻
积分: 0
9
发帖心情 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!
就应该控告他蓄意谋杀,而且是一级谋杀!
  2007-11-26 19:17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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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hfwj

头衔: 辩论高手
积分: 1600
10
发帖心情 他有他的道理,但是在生命之前,他就在犯罪,并且在法律上是可以找到适用条款的;
医生也有责任,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,面对生命的消亡,他们还在等所谓的病人家属同意,那是因为他们怕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,但他们更怕的是病人家属在医院闹事,他们忽略了他们的天职和生命;所以他们在里面也在承担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责任;
那么我们大家要考虑的事情是如何能面对生命,我们能理智的把握生命,和谐社会的本质不是我们要做到没有纠纷和事故,而是和谐的把社会事情处理好;他们已经将自己变成了一个工具的人变成了失去道德情感的人。
虽然我的字很少,但是我申请原创加分!
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,申请原创加分

  2007-11-26 19:19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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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狩

头衔: 辩论大师
积分: 6514
11
发帖心情 不在现场,对这个报道看了很多,很无奈,先是气愤怎么有着样的丈夫,但是后来越想越无奈.如果我们的医疗政策确实完善了,人人看病都落实惠了,会有这样的事么??比如对孕妇和小孩的治疗都免费(半免)或主动医治的话,会有这样的事情么??
如果当事人有精神问题那就不能负法律责任.

  2007-11-26 19:25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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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耀中华

头衔: 默默无闻
积分: 0
12
发帖心情 根据《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》之规定,最严重的犯罪,应当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导致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。包括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和导致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。
中国刑法第四十条规定:“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”。
该案罪行极其严重,影响极为恶劣!
属于符合死刑的范畴!
  2007-11-26 19:29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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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耀中华

头衔: 默默无闻
积分: 0
13
发帖心情 用普通的话讲:"以命偿命"!
  2007-11-26 19:33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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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NCR

头衔: 崭露头角
积分: 406
14
发帖心情 丈夫要负大部分责任,不过医院的医生也是经常吓人,可以不作手术的要你做手术,做下手术的要你做大手术,就是要多赚最多的钱,使普通人不敢进医院
  2007-11-26 19:43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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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anyi1

头衔: 辩论高手
积分: 2950
15
发帖心情
 以下是引用水狩 在第11楼的发言:
不在现场,对这个报道看了很多,很无奈,先是气愤怎么有着样的丈夫,但是后来越想越无奈.如果我们的医疗政策确实完善了,人人看病都落实惠了,会有这样的事么??比如对孕妇和小孩的治疗都免费(半免)或主动医治的话,会有这样的事情么??
如果当事人有精神问题那就不能负法律责任.

同感啊!!!
  2007-11-26 19:54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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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玄字辈的

头衔: 默默无闻
积分: 44
16
发帖心情 好像是法律漏洞
  2007-11-26 19:58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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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RFS

头衔: 辩论高手
积分: 2750
17
发帖心情 支持正方的观点
  2007-11-26 20:02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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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captain

头衔: 辩论好手
积分: 1100
18
发帖心情 支持正方观点
  2007-11-26 20:0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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邂逅之恋

头衔: 小试牛刀
积分: 50
19
发帖心情 应该负法律责任并接受道德、良心的谴责,个人认为医院同样也要负责任
  2007-11-26 20:10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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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冲夜奔

头衔: 默默无闻
积分: 0
20
发帖心情 毫无疑问,在刑法上,这个人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:
1、主体: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;
2、客体:人的生命权;
3、客观要件:作为丈夫,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不作为,对妻儿两条生命见死不救;
4、主观要件:行为人的罪过属于间接故意,就是希望、纵容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!
5、加重情节:致孕妇和胎儿双双死亡,手段残忍,情节特别严重!
  2007-11-26 20:23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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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dgunner

头衔: 辩论大师
积分: 69731
21
发帖心情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的规定
  2007-11-26 20:3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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